1、违法行为人宋国亮,于2025年1月27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46号。
2、违法行为人李华平,于2025年1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5〕1号。
3、违法行为人李洪兵,于2025年1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5〕2号。
4、违法行为人王东明,于2025年1月28日因威胁人身案件,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收缴其持有的刀具一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16号。
5、违法行为人张继源,于2025年1月13日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张继源给予警告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31号。
6、违法行为人姜欣成,于2025年1月13日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姜欣成给予警告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30号。
7、违法行为人张樊俊,于2025年1月13日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张樊俊给予警告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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