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杨晨曦,于2025年1月12日实施了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杨晨曦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27号。
2、违法行为人李翁亚,于2023年11月17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盗窃的李翁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3号。
3、违法行为人付春兰,于 2023年7月至2023年08月16日之间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盗窃的付春兰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5〕18号。
4、违法行为人赵海珍,于 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之间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盗窃的赵海珍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5〕19号。
5、违法行为人谭照民,于2025年01月12日实施了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扰乱单位秩序的谭照民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28号。
6、违法行为人张华贵,于2025年01月12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张华贵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菜刀一把。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5〕22号。
7、违法行为人宋跃祥,于2024年12月4日实施了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提供虚假证言的宋跃祥给予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2号。
8、违法行为人高玉丽,于2024年12月4日实施了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提供虚假证言的高玉丽给予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5〕3号。
9、违法行为人任阳,于2023年7月实施了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任阳给予行政拘留十日,没收违法所得四百元,并处罚款一千二百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19号。
10、违法行为人汤朋,于2024年12月27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汤朋给予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4号。
11、违法行为人刘荣彬,于2024年11月24日实施了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威胁人身安全的刘荣彬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收缴银白色铁制单刃刀一把。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20号。
12、违法行为人张莹,于2025年01月12日实施了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侵犯隐私的张莹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5号。
13、违法行为人吴昊,于2025年1月15日实施了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威胁人身安全的吴昊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24号。
14、违法行为人任勇,于2025年1月15日实施了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威胁人身安全的任勇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23号。
15、违法行为人马伦,于2025年1月15日实施了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马伦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管制刀具两把、工艺武士刀一把。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22号。
16、违法行为人李朝才,于2025年1月14日实施了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扰乱单位秩序的李朝才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5〕21号。
17、违法行为人普凌昱,于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之间实施了诈骗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诈骗的普凌昱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6号。
18、违法行为人郑周才,于2025年01月09日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九十二条之规定,对非法侵入住宅的郑周才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200元罚款的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之前刑事拘留七日折抵行政拘留七日)。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7号。
19、违法行为人代春翔,于2024年12月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代春翔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31号。
20、违法行为人邓家燕,于2024年12月19日实施了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的邓家燕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收缴烟花三十箱。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5〕8号。
21、违法行为人卢琼仙,于2025年1月18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卢琼仙给予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32号。
22、违法行为人徐嫆,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1月1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34号。
23、违法行为人王子谦,因实施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1月1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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