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何志荣,于2024年10月13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盗窃的违法行为人何志荣,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4〕91号。
2、违法行为人李兴平,于2024年12月19日实施了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人李兴平,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管制刀具一把。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199号。
3、违法行为人任其辉,于2024年12月19日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人任其辉,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4〕119号。
4、违法行为人张艳华,于2024年12月20日实施了侮辱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侮辱的违法行为人张艳华,给予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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