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刘振新,因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2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收缴刘振新非法携带的刀具一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146号。
2、违法行为人方春财,因实施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2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466号。
3、违法行为人那正伟,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2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467号。
4、违法行为人杨玉富,因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2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468号。
5、违法行为人何永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2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308号。
6、违法行为人马丽春,因实施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2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469号。
7、违法行为人李啊林,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2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刑)行罚决字〔2024〕9号。
8、违法行为人李勇,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2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刑)行罚决字〔2024〕10号。
9、违法行为人李旭明,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2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369号。
10、违法行为人马浩元,因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2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470号。
11、违法行为人杨凤明,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28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4〕84号。
12、违法行为人瞿建宇,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28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收缴赌资3101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190号。
13、违法行为人钱保德,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2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九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471号。
14、违法行为人任春丽,因实施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2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4〕85号。
15、违法行为人孙顺清,因实施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2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4〕109号。
16、违法行为人杜兴生,因实施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2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4〕110号。
17、违法行为人刘啟存,因实施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2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4〕111号。
18、违法行为人彭德芝,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1月2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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