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王亚平,于2024年10月7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王亚平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165号。
2、违法行为人李韬,于2024年10月7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李韬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166号。
3、违法行为人李云东,于2024年10月8日因实施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李云东没收违法所得2615元,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128号。
4、违法行为人杨氏投,于2024年10月8日因实施非法居留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对杨氏投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129号。
5、违法行为人陈志发,于2024年10月9日因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陈志发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399号。
6、违法行为人乔文有,于2024年10月9日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对乔文有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4〕100号。
7、违法行为人陈信燃,于2024年10月10日因实施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陈信燃给予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00号。
8、违法行为人胡春云,于2024年10月11日因实施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胡春云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401号。
9、违法行为人常国雄,于2024年10月11日因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对常国雄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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