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邓学奎,于2024年8月18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邓学奎给予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112号。
2、违法行为人陆会兰,于2024年8月19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陆会兰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113号。
3、违法行为人余琼梅,于2024年8月19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余琼梅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114号。
4、违法行为人潘承涛,于2024年2月至2024年8月12日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赌博的潘承涛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102号。
5、违法行为人王宏宣,于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6日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王宏宣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103号。
6、违法行为人刘胜昔,于2022年7月实施了诈骗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之规定,对诈骗的刘胜昔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刑事羁押时间折抵拘留时间,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刑)行罚决字〔2024〕7号。
7、违法行为人王俊涵,于2024年6月至今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王俊涵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4〕83号。
8、违法行为人谢瑞林,于2024年8月18日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阻碍执行职务的谢瑞林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312号。
9、违法行为人李敏,于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13日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李敏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赌资二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112号。
10、违法行为人罗露,于2024年7月18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罗露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追缴赌资五千二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4〕51号。
11、违法行为人江正午,于2024年7月18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江正午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收缴赌资六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4〕50号。
12、违法行为人陈志红,于2024年7月18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陈志红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收缴赌资三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4〕49号。
13、违法行为人戴昌新,于2024年7月18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戴昌新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收缴赌资二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4〕48号。
14、违法行为人王继福,于2024年7月18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王继福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收缴赌资五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4〕47号。
15、违法行为人何行兵,于2024年7月18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何行兵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收缴赌资四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4〕46号。
16、违法行为人柴锦秋,于2024年8月19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柴锦秋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赌博用红色圆形筹码2个、黄色纸牌8张。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111号。
17、违法行为人刘鹏,于2024年8月19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刘鹏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赌博用红色圆形筹码6个、黄色纸牌39张。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110号。
18、违法行为人王诗泉,于2024年8月19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王诗泉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赌博用红色圆形筹码1个、黄色纸牌17张。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109号。
19、违法行为人严正连,于2024年8月19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严正连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赌博用红色圆形筹码3个、黄色纸牌16张。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108号。
20、违法行为人杨建冰,于2024年8月13日实施了偷越国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偷越国境的杨建冰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刑事羁押时间折抵拘留时间,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116号。
21、违法行为人易本元,于2024年2月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易本元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313号。
22、违法行为人朱睿民,于2024年8月21日实施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侵犯他人隐私的朱睿民给予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115号。
23、违法行为人杨存超,于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8月8日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杨存超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赌资2291.72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4〕84号。
24、违法行为人沈雁伟,于2024年8月20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沈雁伟给予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257号。
25、违法行为人李文彬,于2024年8月20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李文彬给予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256号。
26、违法行为人沈文跃,于2024年6月8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沈文跃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255号。
27、违法行为人官子涵,于2024年7月7日实施了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官子涵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254号。
28、违法行为人佘猛,于2018年09月至2024年04月期间实施网络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佘猛赌博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4〕93号。
29、违法行为人毛昌林,于2024年8月14日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毛昌林给予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并依法取缔住宿经营活动。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118号。
30、违法行为人陈鹏,于2024年8月22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陈鹏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314号。
31、违法行为人陈龙芳,于2024年8月21日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故意伤害的陈龙芳给予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316号。
32、违法行为人李云肖,于2023年2月至2024年8月23日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李云肖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262号。
33、违法行为人李国梁,于2024年8月18日实施了偷越国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偷越国境的李国梁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刑事羁押时间折抵拘留时间,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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