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黄振灶,于2024年7月15日因实施偷越国(边)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对黄振灶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86号。
2、违法行为人黄士杰,于2024年7月15日因实施偷越国(边)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对黄士杰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87号。
3、违法行为人夏凯辉,于2024年7月15日因实施偷越国(边)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对夏凯辉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88号。
4、违法行为人温俊辉,于2024年7月15日因实施偷越国(边)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对温俊辉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89号。
5、违法行为人陈晓勇,于2024年7月15日因实施偷越国(边)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对陈晓勇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4〕35号。
6、违法行为人邓善广,于2024年7月15日因实施偷越国(边)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对邓善广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4〕36号。
7、违法行为人万建林,于2024年7月15日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万建林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4〕65号。
8、违法行为人李敏,于2024年7月16日因实施未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对李敏给予警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258号。
9、违法行为人生存仙,于2024年7月16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生存仙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99号。
10、违法行为人张永芬,于2024年7月16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张永芬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98号。
11、违法行为人杨晟,于2024年7月16日因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对杨晟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213号。
12、违法行为人韦富恒,于2024年7月17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韦富恒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100号。
13、违法行为人王愉波,于2024年7月17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王愉波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100号。
14、违法行为人柴玉仙,于2024年7月17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柴玉仙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99号。
15、违法行为人李涵毅,于2024年7月18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 对李涵毅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205号。
16、违法行为人刘勇,于2024年7月18日因实施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刘勇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101号。
17、违法行为人杨炬,于2024年7月18日因实施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对杨炬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101号。
18、违法行为人耿威,于2024年7月18日因实施诈骗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对耿威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刑)行罚决字〔2024〕5号。
19、违法行为人蔡自鑫,于2024年7月18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蔡自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91号。
20、违法行为人柏云海,于2024年7月18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柏云海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206号。
21、违法行为人郑启海,于2024年7月18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的证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郑启海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102号。
22、违法行为人李贞蒂,于2024年7月18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的证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李贞蒂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103号。
23、违法行为人王康,于2024年7月18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的证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王康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104号。
24、违法行为人毕德冬,于2024年7月18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的证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毕德冬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105号。
25、违法行为人徐庄军,于2024年7月19日因实施伪造企业印章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徐庄军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102号。
26、违法行为人殷亮,于2024年7月19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殷亮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李)行罚决字〔2024〕106号。
27、违法行为人白嘉琦,于2024年7月19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白嘉琦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260号。
28、违法行为人王皮沙,于2024年7月20日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王皮沙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261号。
29、违法行为人李崎歧,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07月2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带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209号。
30、违法行为人罗扬,因实施偷越国(边)境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07月2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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