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郭建虎,于2024年6月3日因实施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郭建虎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70号。
2、违法行为人鲁鑫源,于2024年6月3日因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鲁鑫源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139号。
3、违法行为人陈大贤,于2024年6月4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大贤给予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74号。
4、违法行为人尹伟康,于2024年6月4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尹伟康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73号。
5、违法行为人李天龙,于2024年6月4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天龙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72号。
6、违法行为人姚元康,于2024年6月4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姚元康给予罚款2200元的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74号。
7、违法行为人徐丞秋,于2024年6月4日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徐丞秋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71号。
8、违法行为人辛兰芬,于2024年6月5日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辛兰芬给予行政拘留十日,追缴其盗窃的挎包1个、手机1部、现金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4〕63号。
9、违法行为人丁光龙,于2024年6月6日因实施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带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丁光龙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140号。
10、违法行为人龙绪楠,于2024年6月7日因实施侮辱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龙绪楠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77号。
11、违法行为人张云,于2024年6月8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张云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4〕47号。
12、违法行为人黄安逸,于2024年6月9日因实施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黄安逸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76号。
13、违法行为人张柏洋,于2024年6月10日因实施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张柏洋给予罚款三百元人民币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208号。
14、违法行为人余光田,于2024年6月6日因实施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带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余光田给予罚款一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142号。
15、违法行为人邵新益,于2024年6月6日因实施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邵新益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209号。
16、违法行为人倪东红,于2024年6月7日因实施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倪东红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收缴管制刀具一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4〕64号。
17、违法行为人徐情洪,于2024年6月9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徐情洪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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