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李向,于2024年5月13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李向处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4〕45号。
2、违法行为人飞秀仙,于2024年5月13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飞秀仙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4〕44号。
3、违法行为人马颖,于2024年5月13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马颖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4〕46号。
4、违法行为人陈俊杰,于2024年5月13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第(四)项之规定, 对陈俊杰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44号。
5、违法行为人杨开刘,于2024年5月14日因实施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杨开刘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4〕47号。
6、违法行为人梁敬麟,于2024年5月14日因实施殴打他人、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二条项之规定, 对梁敬麟处罚款四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121号。
7、违法行为人贾航,于2024年5月14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对贾航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128号。
8、违法行为人代自莹,于2024年5月14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第(四)项之规定, 对代自莹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63号。
9、违法行为人张凯,于2024年5月14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张凯处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59号。
10、违法行为人合希雅,于2024年5月15日因实施非法使用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对合希雅处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70号。
11、违法行为人张永富,于2024年5月16日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对张永富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4〕48号。
12、违法行为人胡金红,于2024年5月16日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胡金红处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80号。
13、违法行为人袁忠玲,于2024年5月17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袁忠玲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81号。
14、违法行为人普川洪,于2024年5月17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对普川洪处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一千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83号。
15、违法行为人白映祥,于2024年5月17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对白映祥处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84号。
16、违法行为人奚国强,于2024年5月17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对奚国强处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85号。
17、违法行为人白瑞强,于2024年5月17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白瑞强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128号。
18、违法行为人廖梓汛,于2024年5月18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对廖梓汛给予罚款三百九十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133号。
19、违法行为人郑凯旋,于2024年5月18日因实施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对郑凯旋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134号。
20、违法行为人王进杰,于2024年5月19日因发布、传输违法信息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对王进杰给予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60号。
21、违法行为人李廷关,于2024年5月19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对李廷关给予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88号。
22、违法行为人白瑞强,于2024年5月19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白瑞强给予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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