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查维萍,于2024年2月24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查维萍给予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4〕43号。
2、违法行为人张强宇,于2023年5月26日实施了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的张强宇给予罚款二千二百元,并处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4〕23号。
3、违法行为人余有权,于2023年1月17日实施了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余有权给予罚款一百五十元人民币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元人民币。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127号。
4、违法行为人普俊仪,于2024年4月23日、5月9日两次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故意伤害的普俊仪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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