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梁增高,于2024年4月29日因实施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梁增高给予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60号。
2、违法行为人马仙,于2024年4月29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马仙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并收缴所购买的假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59号。
3、违法行为人李云僮,于2024年4月30日因实施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李云僮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4〕42号。
4、违法行为人方欣,于2024年5月1日因实施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方欣给予罚款四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58号。
5、违法行为人何法继,于2024年5月1日因实施猥亵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何法继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60号。
6、违法行为人辛金澄,于2024年5月2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辛金澄给予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121号。
7、违法行为人普列仙,于2024年5月2日因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普列仙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61号。
8、违法行为人郑明艳,于2024年5月2日因实施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郑明艳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120号。
9、违法行为人姜明莉,于2024年5月2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姜明莉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4〕28号。
10、违法行为人姜禄芬,于2024年5月2日因实施买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姜禄芬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4〕27号。
11、违法行为人闭正清,于2024年5月4日因实施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对闭正清给予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64号。
12、违法行为人詹志翔,于2024年5月4日因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詹志翔给予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63号。
13、违法行为人温健邺,于2024年5月4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温健邺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62号。
14、违法行为人马瑞婷,于2024年5月4日因实施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马瑞婷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122号。
15、违法行为人赵万荣,于2024年4月11日实施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赵万荣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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