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白远增,于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29日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赌博的白远增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79号。
2、违法行为人袁跃海,于2023年3月29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袁跃海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82号。
3、违法行为人罗双双,于2023年3月29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罗双双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81号。
4、违法行为人丁云芬,于2023年3月29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丁云芬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80号。
5、违法行为人蔡田,于2023年3月7日和2023年3月10日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蔡田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42号。
6、违法行为人杨波,于2024年4月1日实施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杨波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35号。
7、违法行为人詹洪才,于2023年7月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詹洪才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19号。
8、违法行为人朱明华,于2023年7月实施了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朱明华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20号。
9、违法行为人张春荣,于2024年3月31日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张春荣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4〕20号。
10、违法行为人白哈成,于2024年3月23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盗窃的白哈成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83号。
11、违法行为人白忠建,于2024年4月3日实施了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白忠建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白忠建持有的长刀2把。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21号。
12、违法行为人李文,于2024年4月5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盗窃的李文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22号。
13、违法行为人张丽珠,于2024年4月4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盗窃的张丽珠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98号。
14、违法行为人胡胜,于2024年4月7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胡胜处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28号。
15、违法行为人胡珍菊,于2024年4月7日因实施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胡珍菊处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27号。
16、违法行为人叶杨,于2024年4月7日因实施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 对叶杨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26号。
17、违法行为人杨丛瑞,于2024年4月7日因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杨丛瑞处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25号。
18、违法行为人邓彪,于2024年4月7日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邓彪处警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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