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李汝静,于2024年3月27日因实施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不报或未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带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李汝静给予警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77号。
2、违法行为人窦猛,于2024年3月28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窦猛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34号。
3、违法行为人孟冬阳,于2024年3月28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孟冬阳给予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收缴管制刀具两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33号。
4、违法行为人何凌沛,于2024年3月28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何凌沛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78号。
5、违法行为人李文钊,于2024年3月28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文钊给予实施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4〕17号。
6、违法行为人田桂芝,于2024年3月28日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田桂芝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32号。
7、违法行为人付余,于2024年3月30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付余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18号。
8、违法行为人李永平,于2024年3月30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永平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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