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朱琦源,于2024年2月19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朱琦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三百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10号。
2、违法行为人李秀梅,于2024年2月19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秀梅给予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55号。
3、违法行为人张绍金,于2024年2月19日因实施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不报或未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带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张绍金给予警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37号。
4、违法行为人李靖,于2024年2月20日因实施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靖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11号。
5、违法行为人金星光,于2024年2月21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金星光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58号。
6、违法行为人李鹏飞,于2024年2月21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鹏飞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57号。
7、违法行为人刘超,于2024年2月21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超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并收缴刘超持有器械铁锤。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56号。
8、违法行为人郭靖,于2024年2月21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对郭靖给予罚款500元人民币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49号。
9、违法行为人沐锦红,于2024年2月21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沐锦红给予罚款三百五十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13号。
10、违法行为人丁春铭,于2024年2月21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丁春铭给予罚款三百五十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没收违法行为人丁春铭违法所得三百五十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12号。
11、违法行为人余永春,于2024年2月21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余永春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并追缴余永春的违法所得9677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4〕12号。
12、违法行为人张浩,于2024年2月22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张浩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60号。
13、违法行为人温浩,于2024年2月22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温浩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没收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的涉案款11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15号。
14、违法行为人李建平,于2024年2月22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建平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17号。
15、违法行为人李志刚,于2024年2月22日因实施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李志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38号。
16、违法行为人李海涛,于2024年2月23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海涛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4〕11号。
17、违法行为人刘文元,于2024年2月24日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文元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追缴银色OPPO A57手机一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65号。
18、违法行为人刘新豪,于2024年2月24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刘新豪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40号。
19、违法行为人李佳兴,于2024年2月24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李佳兴寻衅滋事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殴打他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分别决定,合并实行,给予李佳兴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39号。
20、违法行为人李绍明,于2024年2月24日因实施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绍明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并收缴作案工具锄头一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4〕12号。
21、违法行为人高靖,于2024年2月24日因实施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高靖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追缴其违法所得五千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4〕13号。
22、违法行为人杨安,于2024年2月25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杨安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18号。
23、违法行为人潘继源,于2024年2月25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潘继源处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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