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李其生,于2024年1月22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李其生给予拘留八日的处罚。追缴一袋猪肉,一袋猪排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4〕3号。
2、违法行为人姚路,于2024年1月22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姚路给予九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38号。
3、违法行为人姚泰鑫,于2024年1月22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姚泰鑫给予九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37号。
4、违法行为人李柯易,于2024年1月22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对李柯易给予十日拘留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15号。
5、违法行为人高红兵,于2024年1月22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高红兵给予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14号。
6、违法行为人李秋龙,于2024年1月22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李秋龙给予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12号。
7、违法行为人赵华,于2024年1月23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四)项之规定, 对赵华给予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25号。
8、违法行为人包家林,于2024年1月23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包家林给予九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39号。
9、违法行为人史星祥,于2024年1月23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史星祥给予五日拘留,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4〕3号。
10、违法行为人张瑜,于2024年1月23日因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张瑜给予十二日拘留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4〕5号。
11、违法行为人张逢权,于2024年1月2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张逢权给予十日拘留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4号。
12、违法行为人龚俊诚,于2024年1月2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对龚俊诚给予十日拘留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15号。
13、违法行为人飞林海,于2024年1月2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对飞林海给予五日拘留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13号。
14、违法行为人何雷,于2024年1月2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对何雷给予十日拘留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4〕4号。
15、违法行为人吴运菠,于2024年1月2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对吴运菠给予十日拘留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4〕8号。
16、违法行为人邹永平,于2024年1月2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对邹永平给予十日拘留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41号。
17、违法行为人龚前明,于2024年1月2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对龚前明给予十日拘留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40号。
18、违法行为人瞿卫国,于2024年1月2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带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对瞿卫国给予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20号。
19、违法行为人丁国勇,于2024年1月24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丁国勇给予十二日拘留的处罚。收缴一把龙虎杖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26号。
20、违法行为人刘建峰,于2024年1月24日因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刘建峰给予七日拘留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19号。
21、违法行为人李涛,于2024年1月25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李涛给予十日拘留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5号。
22、违法行为人余永兵,于2024年1月25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对余永兵给予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4〕3号。
23、违法行为人杨志刚,于2024年1月25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杨志刚给予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追缴违法所得二百九十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4〕2号。
24、违法行为人何东,于2024年1月25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对何东给予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4〕14号。
25、违法行为人魏正洪,于2024年1月25日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魏正洪给予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网)行罚决字〔2024〕1号。
26、违法行为人李晓楠,于2024年1月26日因未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带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对李晓楠给予警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21号。
27、违法行为人魏学凤,于2024年1月27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带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魏学凤给予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22号。
28、违法行为人吕绍会,于2024年1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4〕4号。
29、违法行为人关洪波,于2024年1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4〕5号。
30、违法行为人李兰仙,于2024年1月28日因盗窃,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44号。
31、违法行为人张丽仙,于2024年1月28日因赌博,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给予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45号。
32、违法行为人陈觉,于2024年1月28日因赌博,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给予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46号。
33、违法行为人王柏千,于2024年1月28日因殴打他人、阻碍执行职务,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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