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秦刚,于2022年3月21日实施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秦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4号。
2、违法行为人魏永春,于2022年3月实施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魏永春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3号。
3、违法行为人张永明,于2022年3月21日实施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张永明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2号。
4、违法行为人王雪文,于2023年9月7日实施了非法买卖电话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非法买卖电话卡的王雪文给予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7号。
5、违法行为人张寿康,于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1月5日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张寿康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6号。
6、违法行为人代福留,于2023年3月至5月之间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之规定,对盗窃的代福留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收缴作案工具电动三轮车一辆。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5号。
7、违法行为人王聪,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间实施了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王聪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没收涉案款3000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4〕1号。
8、违法行为人涂致康,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涂致康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4〕1号。
9、违法行为人杨连保,于2024年1月至9月之间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盗窃的杨连保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收缴作案工具扳手、三叉套筒各一把。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4号。
10、违法行为人任洪俊,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任洪俊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7号。
11、违法行为人李泽,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李泽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6号。
12、违法行为人邓凤英,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邓凤英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4〕15号。
13、违法行为人李彦,于2021年初至2023年12月28日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李彦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4〕2号。
14、违法行为人罗剑,于2023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19日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罗剑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4〕11号。
15、违法行为人杨永传,于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10日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杨永传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4〕11号。
16、违法行为人梁锐财,于2022年6月至2024年1月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梁锐财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4〕1号。
17、违法行为人邹坤,于2024年1月12日实施了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邹坤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对违法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5号。
18、违法行为人郑春梅,于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13日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郑春梅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4〕1号。
19、违法行为人韦川科,于2023年11月19日、2024年1月13日实施了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韦川科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收缴作案工具打印机1台、热敏纸4卷、广告贴纸2张。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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