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马彬,于2023年11月16日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寻衅滋事的马彬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522号。
2、违法行为人普航,于2023年11月8日至今实施了赌博、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对赌博的普航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普航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四十五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四十五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429号。
3、违法行为人姚鑫,于2023年8月18日至9月13日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姚鑫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3〕146号。
4、违法行为人卯明平,于2023年9月30日至10月8日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卯明平给予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3〕145号。
5、违法行为人郑锐,于2023年6月21日至10月8日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郑锐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3〕147号。
6、违法行为人杨洪泰,于2023年11月1日至11月21日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赌博的杨洪泰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两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432号。
7、违法行为人王金瑞,于2023年11月21日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阻碍执行职务的王金瑞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3〕205号。
8、违法行为人王东,于2023年11月21日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阻碍执行职务的王东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3〕206号。
9、违法行为人景耀连,于2023年8月19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景耀连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3〕143号。
10、违法行为人景勇,于2023年8月19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景勇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3〕144号。
11、违法行为人施俊,于2023年8月19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施俊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3〕145号。
12、违法行为人景玉伟,于2023年8月19日实施了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景玉伟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收缴管制刀具一把。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3〕146号。
13、违法行为人白德强,于2023年11月21日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白德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433号。
14、违法行为人米廷耀,于2023年11月22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米廷耀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赌资二百三十元、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3〕288号。
15、违法行为人钱学林,于2023年11月22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钱学林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赌资二百二十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3〕287号。
16、违法行为人李卓凡,于2023年11月22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李卓凡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赌资三百五十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3〕286号。
17、违法行为人施材,于2023年11月11日间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四)项之规定,对盗窃的施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3〕285号。
18、违法行为人杨福宾,于2023年9月4日至9月10日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杨福宾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524号。
19、违法行为人何兆丁,于2023年10月间实施了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实施了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的何兆丁给予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434号。
20、违法行为人施俊睿,于2023年11月02日实施了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施俊睿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3〕172号。
21、违法行为人吴咏益,于2023年3月至10月27日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吴咏益给予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3〕148号。
22、违法行为人朱子维,于2023年8月至今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朱子维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3〕209号。
23、违法行为人普思丽,于2023年8月至11月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普思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525号。
24、违法行为人撒昭寻,于2023年11月2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撒昭寻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八十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3〕154号。
25、违法行为人撒兰庆,于2023年11月2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撒兰庆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一百六十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3〕155号。
26、违法行为人刘爱群,于2023年11月2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刘爱群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十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3〕156号。
27、违法行为人段永贤,于2023年11月2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段永贤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五百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3〕157号。
28、违法行为人唐家学,于2023年11月2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唐家学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一百三十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3〕158号。
29、违法行为人李仕明,于2023年11月2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赌博的李仕明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六十元。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3〕159号。
30、违法行为人普永平,2023年8月至今实施了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普永平给予罚款五千元,并处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收缴作案工具打印机一台、打印纸七卷,涉黄涉诈小卡片五卷。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3〕210号。
31、违法行为人冯建明,于2023年8月18日至11月23日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冯建明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526号。
32、违法行为人胡光跃,于2023年10月27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盗窃的违法行为人胡光跃处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并追缴违法所得银灰色钢制保温杯一个。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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