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李江伟,于2023年11月13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殴打他人的李江伟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3〕282号。
2、违法行为人黄一敏,于2023年11月13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殴打他人的黄一敏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3〕281号。
3、违法行为人史竞雄,于2023年11月13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殴打他人的史竞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3〕280号。
4、违法行为人马鑫,于2023年11月13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追缴马鑫赌博违法所得856元人民币,对马鑫处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并处罚金30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425号。
5、违法行为人矣成展,于2023年11月14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对殴打他人的矣成展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517号。
6、违法行为人柴松,于2023年11月15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赌博的违法行为人柴松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3〕142号。
7、违法行为人杨云,于2023年11月16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赌博的违法行为人杨云处行政拘留五日,罚款4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78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3〕144号。
8、违法行为人肖娅楠,于2023年11月16日因实施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人肖娅楠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并对其持有的刀具一把进行收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3〕202号
9、违法行为人熊志伟,于2023年11月17日因实施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实施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熊志伟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九百元罚款的处罚,因熊志伟在处罚前已经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3日,予以折抵行政拘留三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3〕97号。
10、违法行为人张书搏,于2023年11月17日因实施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实施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的张书搏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九百元罚款的处罚,因张书搏在处罚前已经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30日,予以折抵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3〕98号。
11、违法行为人石文金,于2023年11月17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石文金罚款五百元人民币,并处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519号。
12、违法行为人刘忠强,于2023年11月17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人刘忠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三百元人民币,罚款三百元人民币,并处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518号。
13、违法行为人陈富文,于2023年11月10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对盗窃的陈富文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3〕204号。
首页
走进红塔
政务服务
招商引资
政府信息公开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