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谢艳红,于2023年5月18日至7月16日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谢艳红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3〕66号。
2、违法行为人陶伟,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27日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陶伟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四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3〕65号。
3、违法行为人常逹,于2022年10月至今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常逹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3〕64号。
4、违法行为人李国亮,于2022年12月21日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 对李国亮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3〕63号。
5、违法行为人张永明,于2022年12月21日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 对张永明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3〕62号。
6、违法行为人吴洪,于2022年12月21日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 对吴洪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3〕61号。
7、违法行为人黄春刚,于2023年8月21日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之规定, 对黄春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3〕102号。
8、违法行为人李永祥,于2023年6月27日至7月24日之间实施了赌博、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对赌博的李永祥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对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李永祥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3〕139号。
9、违法行为人赵常红,于2023年8月28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赵常红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3〕129号。
10、违法行为人陆俊锡,于2023年7月5日实施了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对陆俊锡给予罚款二百元人民币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三百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392号。
11、违法行为人陈欣,于2023年7月5日实施了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对陈欣给予罚款二百元人民币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四百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391号。
12、违法行为人黄恒仲,于2023年8月29日实施了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黄恒仲给予罚款二百元人民币的处罚,收缴管制刀具一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3〕211号。
13、违法行为人金德,于2023年8月12日实施了非法买卖电话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对金德给予罚款二百元人民币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二百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3〕141号。
14、违法行为人白星俊,于2023年8月10日实施了非法买卖电话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对白星俊给予罚款一百五十元人民币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3〕140号。
15、违法行为人李浩源,于2023年8月19日实施了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对李浩源给予罚款三百元人民币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394号。
16、违法行为人陈少楠,于2023年5月9日实施了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对陈少楠给予罚款一百二十元人民币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3〕106号。
17、违法行为人吴雪峰,于2023年8月30日实施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吴雪峰给予罚款二百元人民币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393号。
18、违法行为人周海涛,于2023年2月8日至3月4日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周海涛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3〕67号。
19、违法行为人任倖宏,于2023年8月1日实施了非法买卖电话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对任倖宏给予罚款八百元人民币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3〕113号。
20、违法行为人古永云,于2023年1月至4月18日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对古永云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3〕688号。
21、违法行为人赵海波,于2023年8月30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对赵海波给予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行罚决字〔2023〕327号。
22、违法行为人自万国,于2023年8月30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自万国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追缴违法所得447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行罚决字〔2023〕326号。
23、违法行为人左名超,于2023年8月30日实施了盗窃、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之规定, 对盗窃的左名超给予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对殴打他人的左名超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300元人民币的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行罚决字〔2023〕325号。
24、违法行为人余永兴,于2023年8月30日实施了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余永兴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324号。
25、违法行为人余强薇,于2023年8月30日实施了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余强薇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323号。
26、违法行为人周跃宏,于2023年8月30日实施了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对周跃宏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人民币,收缴涉黄涉诈小卡片1014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3〕142号。
27、违法行为人李星,于2023年1月至今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李星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396号。
28、违法行为人贺红祥,于2023年8月31日实施了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十六之规定, 对寻衅滋事的贺红祥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阻碍执行职务的贺红祥给予行政拘留六日行政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3〕65号。
29、违法行为人徐银,于2023年8月20日至9月1日之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对徐银给予四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397号。
30、违法行为人白龙飞,于2023年9月1日实施了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对白龙飞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330号。
31、违法行为人师致远,于2023年8月1日实施了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师致远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二百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3〕114号。
32、违法行为人白海忠,于2023年8月31日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白海忠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398号。
33、违法行为人蔡沁伦,于2023年8月16日实施了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对蔡沁伦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399号。
34、违法行为人李晨曦,于2023年8月27日实施了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对李晨曦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399号。
35、违法行为人李继尧,于2023年9月1日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 对寻衅滋事的李继尧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3〕218号。
36、违法行为人矣晓军,于2023年9月1日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 对寻衅滋事的矣晓军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3〕217号。
37、违法行为人张雨翔,于2023年9月1日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对寻衅滋事的张雨翔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3〕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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