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胥仕成,因于2023年5月22日实施了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对胥仕成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272号。
2、违法行为人任继永,因于2023年6月5日实施了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对任继永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3〕120号。
3、违法行为人张花,因于2023年6月18日实施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张花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3〕119号。
4、违法行为人李泽承,因于2023年3月上旬实施了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对李泽承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3〕87号。
5、违法行为人合圣楠,因于2022年1月14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对合圣楠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刑转处,折抵后实际拘留八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3〕89号。
6、违法行为人普文斌,因于2023年6月17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普文斌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洛)行罚决字〔2023〕2号。
7、违法行为人万保成,因于2023年6月12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万保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追缴赃物猪食槽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3〕90号。
8、违法行为人杨林辉,因于2023年6月12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杨林辉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3〕91号。
9、违法行为人杨贵红,因于2023年7月20日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杨贵红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收缴钳子一把,梅花扳手一把追缴电动车电瓶五只,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278号。
10、违法行为人夏文宇,因于2023年7月15日实施了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对夏文宇给予罚款四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3〕93号。
11、违法行为人严国庆,因于2023年6月5日实施了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对严国庆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二百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3〕180号。
12、违法行为人张树荣,因于2023年5月23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张树荣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3〕92号。
13、违法行为人赵丽萍,因于2023年7月13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赵丽萍给予罚款四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292号。
14、违法行为人普富杰,因于2023年5月实施了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对普富杰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3〕109号。
15、违法行为人李建阳,因于2023年5月实施了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对李建阳给予罚款四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3〕108号。
16、违法行为人严开信,于2023年7月23日因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 对严开信给予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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