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7.3-2023.7.9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3-07-10 16:23 来源: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 打印

1、违法行为人董文轩,于2023年7月3日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人董文轩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262号。

2、违法行为人杨宝文,于2023年7月3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杨宝文处二百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3〕111号。

3、违法行为人瞿洪春,于2023年7月3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殴打他人的瞿洪春处二百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3〕110号。

4、违法行为人杨远帆,于2023年7月3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赌博的违法行为人杨远帆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并收缴杨远帆用于赌博的筹码扑克纸牌30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3〕109号。

5、违法行为人张晨,于2023年7月3日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对非法买卖电话卡的张晨处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30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3〕91号。

6、违法行为人赵锦江,于2023年7月4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对赵锦江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245号。

7、违法行为人李高鹏,于2023年7月4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李高鹏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265号。

8、违法行为人陈羽帆,于2023年7月4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殴打他人的陈羽帆处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263号。

9、违法行为人秦祺,于2023年7月4日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秦褀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没收秦褀主动上交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300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240号。

10、违法行为人瞿琳橙,于2023年7月4日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人瞿琳橙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3〕112号。

11、违法行为人龚涛,于2023年7月4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人龚涛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3〕89号。

12、违法行为人任美萍,于2023年7月4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人任美萍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3〕88号。

13、违法行为人房耀武,于2023年7月5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盗窃的房耀武处行政拘留七日,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并追缴违法所得的蓝色真我V11牌手机一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3〕169号。

14、违法行为人普浩乘,于2023年7月5日因盗窃、诈骗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及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普浩乘盗窃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对普浩乘诈骗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给予违法行为人普浩乘行政拘留十四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267号。

15、违法行为人张永成,于2023年7月5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赌博的违法行为人张永成给予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3〕82号。

16、违法行为人颜修云,于2023年7月5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颜修云处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五百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3〕81号。

17、违法行为人朱建明,于2023年7月5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给予盗窃的违法行为人朱建明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3〕113号。

18、违法行为人杨华地,于2023年7月5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对盗窃的违法行为人杨华地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3〕80号。

19、违法行为人矣健鹏,于2023年7月5日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矣健鹏处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3〕79号。

20、违法行为人唐名岐,于2023年7月6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对唐名岐处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248号。

21、违法行为人熊豪,于2023年7月6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殴打他人的熊豪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268号。

22、违法行为人矣剑超,于2023年7月7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威胁人身安全的矣剑超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3〕170号。

23、违法行为人高媛娟,于2023年7月8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违法行为人高媛娟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3〕53号。

24、违法行为人殷华,于2023年7月8日因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 对违法行为人殷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对其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两种行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八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3〕52号。

25、违法行为人化丽仙,于2023年7月8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实施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化丽仙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收缴作案工具扫把一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3〕174号。

26、违法行为人刘凤琼,于2023年7月8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实施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刘凤琼行政拘留六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3〕173号。

27、违法行为人师致远,于2023年7月8日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师致远300元罚款的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1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3〕92号。

28、违法行为人李媛刚,于2023年7月8日因盗窃、寻衅滋事、诈骗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对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李媛刚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对实施诈骗行为的李媛刚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对实施盗窃行为的李媛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269号。

29、违法行为人李晓明,于2023年7月9日因实施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晓明给予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并收缴作案时使用的刀具一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3〕105号。

30、违法行为人曾崇俊,于2023年7月9日因实施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曾崇俊给予行政拘留十日,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元,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3〕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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