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包开聪,于2023年4月10日因实施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包开聪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146号。
2、违法行为人苏非,于2023年4月11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对苏非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追缴其盗窃所得的“猪肉脯”1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147号。
3、违法行为人韩矣才,于2023年4月12日因实施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韩矣才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交)行罚决字〔2023〕18号。
4、违法行为人普东萍,于2023年4月12日因实施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普东萍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交)行罚决字〔2023〕17号。
5、违法行为人毛泽帆,于2023年4月12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对毛泽帆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3〕37号。
6、违法行为人蔡兴昌,于2023年4月12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对蔡兴昌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3〕38号。
7、违法行为人李磊,于2023年4月12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对李磊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3〕39号。
8、违法行为人刘雅丽,于2023年4月12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刘雅丽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3〕50号。
9、违法行为人刘宏,于2023年4月12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刘宏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3〕49号。
10、违法行为人吴婉华,于2023年4月12日因实施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吴婉华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151号。
11、违法行为人宋露,于2023年4月12日因实施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宋露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150号。
12、违法行为人刘永春,于2023年4月13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刘永春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3〕14号。
13、违法行为人张兆顺,于2023年4月13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张兆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3〕15号。
14、违法行为人孙长玉,于2023年4月13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孙长玉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3〕16号。
15、违法行为人孙长春,于2023年4月13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孙长春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依法对孙长春的赌博工具麻将2副、筹码予以收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3〕17号。
16、违法行为人杨洪良,于2023年4月13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杨洪良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3〕18号。
17、违法行为人孙长福,于2023年4月13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孙长福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3〕19号。
18、违法行为人李绍明,于2023年4月13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李绍明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依法对李绍明的赌博工具麻将2副、筹码予以收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3〕20号
19、违法行为人郭琼,于2023年4月13日因实施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郭琼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3〕35号。
20、违法行为人殷春冬,于2023年4月13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对殷春冬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3〕51号。
21、违法行为人周松,于2023年4月13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周松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3〕52号。
22、违法行为人周继荣,于2023年4月13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周继荣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3〕53号。
23、违法行为人周翔,于2023年4月13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周翔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3〕54号。
24、违法行为人徐琼芳,于2023年4月14日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徐琼芳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3〕41号。
25、违法行为人白凤兴,于2023年4月14日因实施隐匿证据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白凤兴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3〕40号。
26、违法行为人殷亮,于2023年4月14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带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殷亮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3〕80号。
27、违法行为人李健,于2023年4月15日因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对损坏人民币的李健作出警告并处二十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166号。
28、违法行为人马开省,于2023年4月15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对盗窃的违法行为人马开省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3〕55号。
29、违法行为人常国庆,于2023年4月16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常国庆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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