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付春丽,因实施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于2023年1月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1号。
2、违法行为人李江飞,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于2023年1月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3〕1号。
3、违法行为人胡亚飞,因实施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于2023年1月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财物三千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2号。
4、违法行为人房小珍,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于2023年1月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一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5号。
5、违法行为人黄玉芳,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于2023年1月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4号。
6、违法行为人孔翠珏,于2023年1月4日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3〕3号。
7、违法行为人王超,于2023年1月4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3〕2号。
8、违法行为人李建,于2023年1月5日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并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侵害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11号。
9、违法行为人武正华,于2023年1月5日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10号。
10、违法行为人张萍,于2023年1月5日因实施谎报警情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9号。
11、违法行为人丁茂圃,于2023年1月5日因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8号。
12、违法行为人陈松,于2023年1月5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7号。
13、违法行为人李俊,于2023年1月6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李俊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收缴违法行为人李俊持有的长刀1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15号。
14、违法行为人刘雨笛,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于2023年1月8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200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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