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石波,于2022年12月26日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342号。
2、违法行为人陆艳,于2022年12月27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陆艳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343号。
3、违法行为人瞿兰晖,因侮辱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22年12月2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分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2〕210号。
4、违法行为人陈丽芸,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于2022年12月2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522号。
5、违法行为人张艳,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于2022年12月3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罚款四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523号。
6、违法行为人余建学,因殴打他人,于2022年12月3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罚款二百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2〕294号。
7、违法行为人李斌,因寻衅滋事,于2022年12月3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给予李斌十五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因李斌之前已经被执行刑事羁押,所以现在折抵行政拘留十五日,不再执行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2〕295号。
8、违法行为人崔茂金,因殴打他人,于2023年1月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1号。
9、违法行为人林承霁,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于2023年1月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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