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郭维兵,于2022年12月5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郭维兵给予行政拘留九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84号。
2、违法行为人张聪,于2022年12月5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张聪给予行政拘留五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2〕155号。
3、违法行为人林勇,因殴打他人,于2022年12月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2〕167号。
4、违法行为人桂舒,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于2022年12月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2〕291号。
5、违法行为人曾竹芬,因殴打他人,于2022年12月1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罚款一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95号。
6、违法行为人李家寿,因殴打他人,于2022年12月1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94号。
7、违法行为人方跃辉,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于2022年12月1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2〕205号。
8、违法行为人蔡卫红,因盗窃,于2022年12月1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325号。
9、违法行为人张双,因故意伤害,于2022年12月1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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