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李琪琪,因殴打他人,于2022年11月2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2〕195号。
2、违法行为人李晓媛,因侮辱他人,于2022年11月2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三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2〕197号。
3、违法行为人李恩红,因侮辱他人,于2022年11月2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三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2〕196号。
4、违法行为人张悦,因故意伤害,于2022年11月2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2〕166号。
5、违法行为人肖贤高,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22年11月2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2〕152号。
6、违法行为人赵国雷,因寻衅滋事,于2022年11月2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收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使用的菜刀一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319号。
7、违法行为人杞沛刚,因盗窃,于2022年11月2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对盗窃的违法行为人杞沛刚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因先前采取强制措施七日,折抵行政拘留七日,执行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72号。
8、违法行为人方绍文,因故意伤害,于2022年11月2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人方绍文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2〕146号。
9、违法行为人赵智伟,因殴打他人,于2022年11月2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78号。
10、违法行为人徐万明,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22年11月2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收缴管制刀具一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77号。
11、违法行为人赵志涛,因猥亵他人,于2022年11月2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76号。
12、违法行为人唐悍智,因殴打他人,于2022年11月2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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