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曹志伟,于2022年11月7日因实施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2〕183号。
2、违法行为人彭瑶,于2022年11月8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彭瑶给予罚款五百元罚款的处罚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51号。
3、违法行为人唐晨,于2022年11月8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唐晨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2〕185号。
4、违法行为人陈翔,于2022年11月8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高仓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陈翔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2〕105号。
5、违法行为人姜思文,于2022年11月8日因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姜思文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37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2〕184号。
6、违法行为人吴俊才,因侵犯隐私,于2022年11月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54号。
7、违法行为人张能,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22年11月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并收缴张能持有的长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53号。
8、违法行为人姜政宇,因寻衅滋事,于2022年11月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52号。
9、违法行为人刘稳行,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22年11月1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警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2〕144号。
10、违法行为人李朝贵,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22年11月1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警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2〕143号。
11、违法行为人张曜航,于2022年11月11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对张曜航给予罚款四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64号。
12、违法行为人蒋双阳,于2022年11月11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对蒋双阳给予罚款四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63号。
13、违法行为人白皓宇,于2022年11月11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对白皓宇给予罚款四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62号。
14、违法行为人马皓东,于2022年11月11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对马皓东给予罚款四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61号。
15、违法行为人施军因吸毒,于2022年11月1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66号。
16、违法行为人张家喜,于2022年11月13日因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2〕154号。
17、违法行为人吴雄,于2022年11月13日因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2〕155号。
18、违法行为人田彬,于2022年11月13日因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2〕156号。
19、违法行为人者贵宾,于2022年11月13日因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2〕157号。
20、违法行为人者林松,于2022年11月13日因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2〕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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