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王光海,于2022年09月26日和2022年09月30日,分别两次在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玉屏村弥玉高速15工区工地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2〕144号。
2、违法行为人华丕坤,于2022年09月26日和2022年09月30日,分别两次在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玉屏村弥玉高速15工区工地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2〕143号。
3、违法行为人孟小三,于2022年09月28日12时许,在玉溪市红塔区“新天地.万达广场”实施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18号。
4、违法行为人薛萍林,于2022年10月4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21号。
5、违法行为人张荣珍,于2022年10月4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20号。
6、违法行为人冯兴成,于2022年10月4日因实施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罚款四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19号。
7、违法行为人何海兵,于2022年10月4日因实施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2〕173号。
8、违法行为人田惠芬,于2022年10月4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佰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2〕174号。
9、违法行为人刘恒诚,因盗窃,于2022年10月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22号。
10、违法行为人王庆,因殴打他人的行为,于2022年10月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281号。
11、违法行为人陈福蓉,因殴打他人的行为,于2022年10月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280号。
12、违法行为人陈思桥,因殴打他人的行为,于2022年10月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278号。
13、违法行为人徐文毕,因殴打他人的行为,于2022年10月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279号。
14、违法行为人徐银,因殴打他人的行为,于2022年10月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277号。
15、违法行为人彭大奎,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行为,于2022年10月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23号。
16、违法行为人付玖壹,于2022年10月7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十九条第(二)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2〕126号。
17、违法行为人柏海鑫,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于2022年10月8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2〕127号。
18、违法行为人刘然,于2022年10月8日,在玉溪市红塔区玉河路与河滨路交叉口洲大河河边处施了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24号。
19、违法行为人王涛,于2022年08月30日10许,在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梅园社区黄罗屯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2〕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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