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石艳红,因寻衅滋事,于2022年9月1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2〕239号。
2、违法行为人李德堂,因殴打他人,于2022年9月1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389号。
3、违法行为人崔博,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于2022年9月1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2〕123号。
4、违法行为人刘涛,因殴打他人,于2022年9月1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2〕92号。
5、违法行为人储雄,因殴打他人,于2022年9月1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罚款贰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388号。
6、违法行为人韩廉,因寻衅滋事,于2022年9月1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392号。
7、违法行为人谢培谅,因盗窃,于2022年9月1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2〕241号。
8、违法行为人杨俊,因盗窃,于2022年9月1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2〕240号。
9、违法行为人白向东,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22年9月1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391号。
10、违法行为人柴桂琼,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22年9月1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柴桂琼非法储存的27种各类烟花爆竹共计四十八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2〕132号。
11、违法行为人薛永金,因盗窃,于2022年9月1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追缴钢质红色楼梯一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2〕131号。
12、违法行为人蔡顺芳,因盗窃,于2022年9月1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2〕130号。
13、违法行为人李玉珍,因盗窃,于2022年9月1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2〕129号。
14、违法行为人罗先,因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于2022年9月1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罚款四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390号。
15、违法行为人孙千琳,于2022年09月15日5时许,在玉溪市红塔区文化路113号“墨江双龙烧烤”一楼后面房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并收缴赌资八百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253号。
16、违法行为人高珍,于2022年09月15日5时许,在玉溪市红塔区文化路113号“墨江双龙烧烤”一楼后面房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并收缴赌具扑克牌三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252号。
17、违法行为人白朋文,于2022年09月15日5时许,在玉溪市红塔区文化路113号“墨江双龙烧烤”一楼后面房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251号。
18、违法行为人王梦,于2022年09月15日5时许,在玉溪市红塔区文化路113号“墨江双龙烧烤”一楼后面房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并收缴赌资四十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250号。
19、违法行为人龚艳玲,于2022年09月15日5时许,在玉溪市红塔区文化路113号“墨江双龙烧烤”一楼后面房间实施了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并收缴赌资二十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249号。
20、违法行为人陈泉江,于2022年09月11日13时许,在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冯井社区7幢4号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2〕242号。
21、违法行为人陈忠华,于2022年08月05日凌晨04时,在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春和四组3幢19号实施了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2〕92号。
22、违法行为人丁福勇,于2022年9月16日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丁福勇给予罚款1200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2〕163号。
23、违法行为人常宇航,于2022年9月16日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常宇航给予罚款19575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2〕162号。
24、违法行为人孙千琳,于2022年9月16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对孙千琳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258号。
25、违法行为人高珍,于2022年9月16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对高珍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257号。
26、违法行为人白朋文,于2022年9月16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对白朋文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256号。
27、违法行为人王梦,于2022年9月16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对王梦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255号。
28、违法行为人龚艳玲,于2022年9月16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对龚艳玲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254号。
29、违法行为人潘永双,于2022年9月10日因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对潘永双给予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两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2〕124号。
30、违法行为人王玉金,于2022年9月16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王玉金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2〕120号。
31、违法行为人宋伟飞,因吸毒,于2022年9月1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261号。
32、违法行为人吴洪宾,因吸毒,于2022年9月1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260号。
33、违法行为人李金龙,因吸毒,于2022年9月1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259号。
34、违法行为人周元龙,于2022年09月18日8时许,在玉溪市红塔区玉通公路旁的棋桐宾馆实施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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