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潘谦赞,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8月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2〕112号。
2、违法行为人罗彭刚,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8月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2〕67号。
3、违法行为人向友杰,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8月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2〕66号。
4、违法行为人姚浩然,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8月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2〕111号。
5、违法行为人沈利华,因网络赌博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8月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334号。
6、违法行为人周树林,因网络赌博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8月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333号。
7、违法行为人王剑,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8月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332号。
8、违法行为人梁增鹏,于2022年8月3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2〕114号。
9、违法行为人梁坤有,于2022年8月3日因实施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2〕113号。
10、违法行为人金花英,于2022年8月3日因实施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大营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2〕107号。
11、违法行为人白建华,于2022年8月3日因实施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大营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给予警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2〕106号。
12、违法行为人王志东,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8月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人王志东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人王志东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王志东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收缴王志东持有的管制刀具一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2〕138号。
13、违法行为人张琳,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于2022年8月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336号。
14、违法行为人李兴林,于2022年8月5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2〕118号。
15、违法行为人冯雄书,于2022年8月5日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2〕195号。
16、违法行为人王志东,于2022年8月5日因实施殴打他人和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2〕138号。
17、违法行为人拔燕萍,于2022年08月07日因宏洲宾馆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春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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