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金星光,因实施诈骗行为,于2022年5月3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204号。
2、违法行为人沈廷芝,因实施殴打他人行为,于2022年5月3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203号。
3、违法行为人杨佳豪,因实施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于2022年5月3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对吸毒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202号。
4、违法行为人陈淑金,于2022年5月31日因实施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罚款四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2〕73号。
5、违法行为人柳从安,于2022年5月31日因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207号。
6、违法行为人聂玄,于2022年5月31日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带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2〕124号。
7、违法行为人杨海波,因赌博,于2022年6月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给予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2〕60号。
8、违法行为人段治斌,因赌博,于2022年6月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给予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2〕59号。
9、违法行为人王会平,因赌博,于2022年6月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给予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2〕58号。
10、违法行为人王富华,因寻衅滋事,于2022年6月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并收缴王富华持有的刀具一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2〕109号。
11、违法行为人胡云鹏,因寻衅滋事,于2022年6月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209号。
12、违法行为人张建奇,因实施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6月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210号。
13、违法行为人黄修齐,因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6月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2〕49号。
14、违法行为人李世波,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6月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2〕63号。
15、违法行为人张桂芬,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6月2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2〕48号。
16、违法行为人张建奇,,于2022年05月13日06时至07时10分之间,在玉溪市红塔区右所“美蛙鱼头”店内实施了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收缴作案工具武士刀一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210号。
17、违法行为人王绍煌,于2022年05月22日02时至02时40分之间,在玉溪市红塔区山水路“MK”KTV220包房内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211号。
18、违法行为人张建奇,于2022年05月31日00时50分左右,在玉溪市红塔区山水路“创世纪酒吧”内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罚款四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2〕212号。
19、违法行为人贺小弟,于2022年06月02日21时30分许,在玉溪市红塔区高仓街道高仓社区高仓小花园旁路边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高仓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2〕61号。
20、违法行为人李昊,于2022年6月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带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对李昊给予罚款三百元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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