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熊朝发,因实施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2〕23号。
2、违法行为人吴德芳,因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一)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29号。
3、违法行为人谢继云,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2〕13号。
4、违法行为人薛顺贤,因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2〕16号。
5、违法行为人徐家武,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22年2月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35号。
6、违法行为人候江艳,因殴打他人,于2022年2月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34号。
7、违法行为人谢来学,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2年2月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七十周岁以上不执行),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进行收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2〕24号。
8、违法行为人赵国贵,因寻衅滋事,于2022年2月1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2〕14号。
9、违法行为人赵高敏,因赌博,于2022年2月1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七十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收缴违法所得56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2〕28号。
10、违法行为人陈绍英,因赌博,于2022年2月1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七十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收缴违法所得560元、一副扑克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2〕27号。
11、违法行为人杨启洪,因赌博,于2022年2月1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七十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收缴违法所得83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2〕26号。
12、违法行为人刘国均,因赌博,于2022年2月1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七十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收缴违法所得5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2〕25号。
13、违法行为人蔡有宾,因实施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1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给予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2〕12号。
14、违法行为人丁妮,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1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2〕18号。
15、违法行为人尹媛,因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1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2〕17号。
16、违法行为人矣白林,因殴打他人,于2022年2月1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3号。
17、违法行为人何孟霖,因殴打他人,于2022年2月1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2号。
18、违法行为人何明磊,因殴打他人,于2022年2月1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1号。
19、违法行为人何鑫,因殴打他人,于2022年2月1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40号。
20、违法行为人刘毅,因殴打他人,于2022年2月1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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