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陈乾,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44号。
2、违法行为人唐会琼,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45号。
3、违法行为人吴玉铃,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1〕115号。
4、违法行为人龚志,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大营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1〕133号。
5、违法行为人李志航,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46号。
6、违法行为人刘洪锋,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47号。
7、违法行为人李志和,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48号。
8、违法行为人施联林,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49号。
9、违法行为人期绍花,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小石桥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小)行罚决字〔2021〕6号。
10、违法行为人拔夸芬,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小石桥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小)行罚决字〔2021〕7号。
11、违法行为人丁猛,因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1〕115号。
12、违法行为人李磊,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1〕193号。
13、违法行为人李根,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1〕194号。
14、违法行为人郑元金,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罚款三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50号。
15、违法行为人矣思璇,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1〕116号。
16、违法行为人李跃均,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1〕297号。
17、违法行为人袁春映,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1〕117号。
18、违法行为人李涵毅,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大营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1〕136号。
19、违法行为人李林峰,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大营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1〕137号。
20、违法行为人夏洋,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1〕195号。
21、违法行为人曹红艳,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52号。
22、违法行为人刘丽梅,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53号。
23、违法行为人曾维翔,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54号。
24、违法行为人李辉,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55号。
25、违法行为人李宗彦,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56号。
26、违法行为人张红仙,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57号。
27、违法行为人陈兰珍,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58号。
28、违法行为人孟祥,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59号。
29、违法行为人蒋家仁,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60号。
30、违法行为人李树良,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61号。
31、违法行为人徐会,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62号。
32、违法行为人雷静,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63号。
33、违法行为人高 丽梅,因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64号。
34、违法行为人苏海涛,于2021年11月14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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