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符光雄,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1〕189号。
2、违法行为人李光亮,因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高仓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高)行罚决字〔2021〕90号。
3、违法行为人王建保,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春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1〕137号。
4、违法行为人方淼,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36号。
5、违法行为人龚明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1〕114号。
6、违法行为人张朝才,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1〕113号。
7、违法行为人代福留,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1〕190号。
8、违法行为人刘学伟,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1〕112号。
9、违法行为人张连武,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大营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警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1〕132号。
10、违法行为人杜春玉,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1〕191号。
11、违法行为人余孟芬,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1〕113号。
12、违法行为人谢宜江,因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38号。
13、违法行为人瞿文顺,因故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37号。
14、违法行为人李田华,因诈骗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1〕290号。
15、违法行为人李晓莲,因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治安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1〕111号。
16、违法行为人田洪松,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1〕114号。
17、违法行为人康继荣,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春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1〕138号。
18、违法行为人倪兴龙,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39号。
19、违法行为人李勇,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40号。
20、违法行为人张浩,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41号。
21、违法行为人张阳,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42号。
22、违法行为人丁宇凡,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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