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赵康,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因赵康已满70周岁,不执行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35号。
2、违法行为人吴和云,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34号。
3、违法行为人胡连清,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33号。
4、违法行为人普京,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1〕284号。
5、违法行为人徐鹏,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1〕283号。
6、违法行为人范立波,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1〕188号。
7、违法行为人陈丽琼,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32号。
8、违法行为人姜云龙,因诈骗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1〕187号。
9、违法行为人李兴伟,因诈骗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1〕185号。
10、违法行为人冯勇,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治安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因处罚前已经对冯勇刑事拘留七日,应当折抵对冯勇执行行政拘留的七日,故对冯勇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1〕110号。
11、违法行为人郭维兵,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二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1〕281号。
12、违法行为人杨茂林,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五百元罚款,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1〕111号。
13、违法行为人杨志文,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1〕110号。
14、违法行为人王映茗,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1〕278号。
15、违法行为人任燕坤,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1〕111号。
16、违法行为人黄冶,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大营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1〕131号。
17、违法行为人殷晓东,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1〕274号。
18、违法行为人王自鸿,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大营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1〕130号。
19、违法行为人代聪,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春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1〕136号。
20、违法行为人王忠磊,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春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春)行罚决字〔2021〕135号。
21、违法行为人代超,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大营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容留他人吸毒的代超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1〕129号。
22、违法行为人邵靖然,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大营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大)行罚决字〔2021〕128号。
23、违法行为人桂涌麒,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30号。
24、违法行为人王秀平,因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29号。
25、违法行为人郑玉华,因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28号。
26、违法行为人吉祖波,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兴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兴)行罚决字〔2021〕327号。
27、违法行为人郭涛,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玉带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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