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苏艮兴,于2021年4月17日因苏艮兴吸毒案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1〕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强戒决字〔2021〕13号。
2、违法行为人景永文,因吸毒案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给予吸毒的违法嫌疑人景永文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1〕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景永文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2021年04月30日至2024年04月29日。社区戒毒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社戒决字〔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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