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李晓君,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对吸毒的李晓君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1〕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21年04月04日至2024年04月03日),社区戒毒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社戒决字〔2021〕4号。
2、违法行为人何鑫,于2021年4月7日因何鑫吸毒案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分别给予向他人提供毒品和吸食毒品的何鑫各行政拘留十五日,合并执行二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收缴吸食毒品的工具“麻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1〕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社区戒毒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社戒决字〔2021〕2号。
3、违法行为人马俊,于2021年4月7日因马俊吸毒案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马俊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1〕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社区戒毒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社戒决字〔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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