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赵鸿樟,于2020年3月22日因赵鸿樟吸毒案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1〕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 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社区戒毒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强戒决字〔2021〕12号。
2、违法行为人殷翠华,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给予吸毒的违法嫌疑人殷翠华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1〕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殷翠华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2021年03月20日至2024年03月19日)。社区戒毒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社戒决字〔2021〕3号。
3、违法行为人马柏松,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给予吸毒的违法嫌疑人马柏松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1〕22号。
4、违法行为人朱文兴,因故意损毁财物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及第十一条第一款,对故意损毁财物的朱文兴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并收缴朱文兴故意损毁财物的作案工具小锤一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1〕23号。
5、违法行为人肖伟文,因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对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肖伟文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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