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康艳梅,于2020年09月14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给予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0〕55号。
2、违法行为人蔡自伟,于2020年9月15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0〕140号。
3、违法行为人赵鸿樟,于2020年09月23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0〕56号。
4、违法行为人姚钊,于2020年09月25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0〕57号。
5、违法行为人蔡水仙,于2020年09月25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0〕58号。
6、违法行为人薛东,于2020年09月25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0〕59号。
7、违法行为人马金龙,于2020年09月25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0〕60号。
8、违法行为人冯涛,于2020年09月25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北)行罚决字〔2020〕61号。
9、违法行为人郭娇,于2020年9月22日因郭娇吸毒案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0〕1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社区戒毒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社戒决字〔2020〕5号。
10、违法行为人速宏,于2020年9月23日因速宏吸毒案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0〕162号。
11、违法行为人张进,于2020年9月23日因张进吸毒案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0〕161号。
12、违法行为人陈丽华,于2020年9月24日因陈丽华吸毒案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0〕163号。
13、违法行为人沈永坤,于2020年9月24日因沈永坤吸毒案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0〕1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强戒决字〔2020〕7号。
14、违法行为人王小玉,于2020年9月24日因王小玉吸毒案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0〕1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强戒决字〔2020〕10号。
15、违法行为人冯斌,于2020年9月24日因冯斌吸毒案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0〕1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强戒决字〔2020〕9号。
16、违法行为人雷永祥,于2020年9月24日因雷永祥吸毒案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0〕1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强戒决字〔2020〕8号。
17、违法行为人邱洪仙,于2020年9月25日因邱洪仙吸毒案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0〕169号。
18、违法行为人肖燕波,于2020年9月25日因肖燕波吸毒案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0〕1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强戒决字〔2020〕11号。
19、违法行为人刘珊珊,于2020年9月24日因刘珊珊吸毒案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红塔)行罚决字〔2020〕165号。
20、违法行为人陈双红,于2020年9月21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 对吸毒的陈双红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0〕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社区戒毒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社戒决字〔2020〕6号。
21、违法行为人陈乔银,于2020年9月21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对吸毒的违法行为人陈乔银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0〕79号。
22、违法行为人曹静,于2020年9月20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条, 对吸毒的违法行为人曹静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0〕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强制戒毒2年,强制戒毒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强戒决字〔2020〕6号。
23、违法行为人赵建波,于2020年9月20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对吸毒的赵建波给予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0〕81号。
24、违法行为人奉林,于2020年9月20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对吸毒的奉林给予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0〕82号。
25、违法行为人潘万超,于2020年9月23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0〕1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强制戒毒二年,强制戒毒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强戒决字〔2020〕10号。
26、违法行为人文春平,于2020年9月23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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