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4日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10:26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1、违法行为人肖兴贵,于2020年9月10日因寻衅滋事、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十六条, 对对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人肖兴贵处10日拘留,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人肖兴贵处五日拘留,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人肖兴贵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对肖兴贵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0〕67号。

2、违法行为人汪宗贵,于2020年9月10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人汪宗贵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0〕68号。

4、违法行为人王从交,于2020年9月10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李棋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十六条,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人王从交处五日拘留,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人王从交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对王从交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李)行罚决字〔2020〕69号。

5、违法行为人颜绍平,于2020年9月9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对向他人提供毒品的颜绍平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吸毒的颜绍平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0〕138号。

6、违法行为人颜松,于2020年9月9日因吸毒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0〕139号。

7、违法行为人陈林,因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提供虚假证言的陈林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0〕132号。

8、违法行为人付江辉,因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提供虚假证言的付江辉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0〕133号。

9、违法行为人刘志强,因故意损毁财物及殴打他人案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对故意损毁财物的刘志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对殴打他人的刘志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0〕134号。

10、违法行为人陈凤仙,因殴打他人案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给予陈凤仙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玉带)行罚决字〔20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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