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张再兴,于2020年4月9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0〕84号。
2、违法行为人张再宾,于2020年4月9日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研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研)行罚决字〔2020〕83号。
3、违法行为人孙耀,于2020年6月9日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0〕63号。
4、违法行为人赵乔玉,于2020年6月9日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0〕62号。
5、违法行为人普绍洪,于2020年6月9日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红公(治)行罚决字〔20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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