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保障群众知情权,特制定本制度。
1.街道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大营街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目录》。
2.对于主动公开信息,街道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3.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街道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4.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街道提出的公开申请,街道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5.街道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接收公开申请。
6.街道向群众提供《大营街街道政府信息申请表》,并认真详细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书写有困难的群众填写《申请表》。
7.街道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8.对申请人提交的每一份《申请表》,街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件证明》。
9.街道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并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
10.对不属于街道掌握的政府信息,街道及时告知申请人,出具《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1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街道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街道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12.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街道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13.如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街道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14.对于只能予以部分公开的信息,街道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告知部分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
15.街道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街道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对于无法在申请公开时限内提供政府信息的,街道将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提供政府信息)告知书》。
16.对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范畴的,街道出具《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政府信息告知书》。
17.街道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监督,针对投诉问题及时查找问题,限时整改,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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