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首次登记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发布时间:2023-08-30 15:35 来源:红塔区人民政府网 打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受理范围

玉溪市红塔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

受理机构

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

(三)办理方式

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办理地点: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125号玉溪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M区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窗口。(乘车路线:市内可乘4路公交车到慧波亚太汽车城站下车)

3.申请方式:窗口办理。

4.办事条件: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记录(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规划验收核实意见(原件)等;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测绘报告(原件)(按不动产单元号分别提交宗地图【需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2份,发不动产权证书(存根)的提交1份】;房产分户图【需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2份,发不动产权证书(存根)的提交1份】);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用房等材料(原件);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备注: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时起8个工作时(批量件除外)。

(六)服务收费

收费环节:缴费领证。

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收费标准: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证书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减免收费的情形: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4.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5.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550元/件,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80元/件收取;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缴费时间:领证时缴费。

缴费地点: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125号玉溪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M区不动产登记费收费窗口。

(七)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2.审核登簿: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7)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相关税费的;(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登记申请登记的;(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3.缴费领证:权利人收到领证通知的短信后,持权利人身份证明和不动产登记受理回执单到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125号玉溪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M区缴费后到N区统一出件窗口领取证书。

(八)咨询方式

1.咨询地点: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125号玉溪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M区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窗口。

2.咨询电话:(窗口)0877-2613979。

3.查询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九)办事结果及送达方式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办理进度可在“云南省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上查询。

办理结果: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后,权利人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送达方式: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后,权利人可以到现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也可以在申请受理时通过委托邮政快递服务方式送达(自2021年1月13日起免收邮政寄递服务费)。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受理范围

玉溪市红塔区行政区域内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

受理机构

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

(三)办理方式

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办理地点: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125号玉溪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M区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窗口。(乘车路线:市内可乘4路公交车到慧波亚太汽车城站下车)

3.申请方式:窗口办理。

4.办事条件: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记录(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建房占用土地审批表或备案表(原件);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测绘报告(原件)(按不动产单元号分别提交宗地图2份,房产分户图2份);

6.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原件)。

备注: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时起8个工作时,15个工作日的公告期不计算在内。

(六)服务收费

收费项目:证书工本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收费标准: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本。

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缴费时间:领证时缴费。

缴费地点: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125号玉溪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M区不动产登记费收费窗口。

(七)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2.公告: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制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当事人对公告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予以登记。

3.审核登簿: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7)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相关税费的;(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登记申请登记的;(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缴费领证:权利人收到领证通知的短信后,持权利人身份证明和不动产登记受理回执单到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125号玉溪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M区缴费后到N区统一出件窗口领取证书。

(八)咨询方式

1.咨询地点: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125号玉溪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M区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窗口。

2.咨询电话:(窗口)0877-2613979。

3.查询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九)办事结果及送达方式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办理进度可在“云南省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上查询。

办理结果: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后,权利人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送达方式: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后,权利人可以到现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也可以在申请受理时通过委托邮政快递服务方式送达(自2021年1月13日起免收邮政寄递服务费)。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受理范围

玉溪市红塔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

受理机构

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

(三)办理方式

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办理地点: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125号玉溪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M区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窗口。(乘车路线:市内可乘4路公交车到慧波亚太汽车城站下车)

3.申请方式:窗口办理。

4.办事条件: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记录(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原件);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测绘报告(原件)(按不动产单元号分别提交宗地图2份,房产分户图2份);

8.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原件)。

备注: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时起8个工作时,15个工作日的公告期不计算在内。

(六)服务收费

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收费标准:非住宅类不动产55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证书工本费1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减免收费的情形:无。

缴费时间:领证时缴费。

缴费地点: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125号玉溪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M区不动产登记费收费窗口。

(七)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2.公告: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制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当事人对公告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玉溪市红塔区自然资源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予以登记。

3.审核登簿: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7)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相关税费的;(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登记申请登记的;(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缴费领证:权利人收到领证通知的短信后,持权利人身份证明和不动产登记受理回执单到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125号玉溪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M区缴费后到N区统一出件窗口领取证书。

(八)咨询方式

1.咨询地点: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125号玉溪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M区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窗口。

2.咨询电话:(窗口)0877-2613979。

3.查询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九)办事结果及送达方式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办理进度可在“云南省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上查询。

办理结果: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后,权利人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送达方式: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后,权利人可以到现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也可以在申请受理时通过委托邮政快递服务方式送达(自2021年1月13日起免收邮政寄递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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