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水资源费征收
设定文件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收费文件依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文件。
收费标准:1、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文件要求,红塔区征收标准为:(1)地表水:生活用水0.1元/m3,工业用水0.2元/m3,其他用水0.2元/m3;(2)地下水:生活用水0.2元/m3,工业用水0.4元/m3,其他用水0.4元/m3;(3)地下热水:生活、工业用水0.5元/m3、其它用水0.5元/m3。
2、根据《玉溪市红塔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红塔区区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玉红发改价格【2012】306号文件)要求:1、红塔区区属水利工程生活供水价格由0.14元/立方米调整为1.00元/立方米(含0.10元/立方米的水资源费和0.30元/立方米水源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基金);工业供水价格由现行0.15元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含0.25元/立方米的水资源费和0.30元/立方米水源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基金)。2、调整后的红塔区区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从2013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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