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红塔区莫老伦小吃服务店未经审批擅自设置门头店招案 玉红综执(罚)字[2025]第009号
发布时间:2025-11-13 10:58 来源: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玉溪市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综执)字[2025]009

案件名称

玉溪红塔区莫老伦小吃服务店未经审批擅自设置

门头店招案

被处罚人姓名和名称

玉溪红塔区莫老伦小吃服务店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莫愁

主要违法事实

 

玉溪红塔区莫老伦小吃服务店于2025年9月22日在玉溪市红塔区瑞新社区迎春街83号一楼商铺设置门头店招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依照《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玉溪市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

      二〇二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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