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玉溪市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综执(罚)字[2025]第009号 |
案件名称 | 玉溪红塔区莫老伦小吃服务店未经审批擅自设置 门头店招案 |
被处罚人姓名和名称 | 玉溪红塔区莫老伦小吃服务店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莫愁 |
主要违法事实
| 玉溪红塔区莫老伦小吃服务店于2025年9月22日在玉溪市红塔区瑞新社区迎春街83号一楼商铺设置门头店招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依照《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玉溪市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
玉溪红塔区莫老伦小吃服务店未经审批擅自设置门头店招案 玉红综执(罚)字[2025]第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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