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晨鼎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玉红综执(罚)字[2025]第008号
发布时间:2025-10-10 17:00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玉溪市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综执(罚)字[2025]008

案件名称

玉溪晨鼎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被处罚人姓名和名称

玉溪晨鼎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徐洪云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玉溪晨鼎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202408月期间,在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黑村社区一组大梨树土地原有水塘,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500元(捌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玉溪市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主办: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承办: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热线:0877-2012345 网站地图

运行维护:玉溪市红塔区网络应急服务中心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6130826 

网站标识码:5304020009  备案号:滇ICP备05004767号-1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238号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