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玉溪市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综执(罚)字[2025]第008号 |
案件名称 | 玉溪晨鼎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
被处罚人姓名和名称 | 玉溪晨鼎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徐洪云 |
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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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玉溪晨鼎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于2024年08月期间,在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黑村社区一组大梨树土地原有水塘,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500元(捌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玉溪市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O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
玉溪晨鼎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玉红综执(罚)字[2025]第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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