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玉溪市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综执(罚)字[2025]第006号 |
案件名称 | 云南玉弘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核准运输处置渣土案 |
被处罚人姓名和名称 | 云南玉弘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朱永华 |
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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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云南玉弘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期间,在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黑村社区一组大梨树土地原有水塘,未经核准运输处置渣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根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玉溪市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O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
云南玉弘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核准运输处置渣土案 玉红综执(罚)字[2025]第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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