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弘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核准运输处置渣土案 玉红综执(罚)字[2025]第006号
发布时间:2025-09-26 10:23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玉溪市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综执(罚)字[2025]006

案件名称

云南玉弘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核准运输处置渣土案

被处罚人姓名和名称

云南玉弘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朱永华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云南玉弘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8月期间,在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黑村社区一组大梨树土地原有水塘,未经核准运输处置渣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根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玉溪市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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