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升胜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玉红综执(罚)字[2025]第003号
发布时间:2025-09-18 10:42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玉溪市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综执)字[2025]003

案件名称

玉溪升胜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被处罚人姓名和名称

玉溪升胜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姓名

任洪兴

主要违法事实

 

 

20250623日起,玉溪升胜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在承租的红塔区李棋街道任井社区9组台山,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约400立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500元(捌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玉溪市红塔区综合行政执法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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