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城(罚)字【2025】第001号 |
案件名称 | 玉溪复活岛酒吧服务有限公司产生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案 |
被处罚人姓名和名称 | 玉溪复活岛酒吧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赵秀瑜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玉溪复活岛酒吧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02月20日22时许,在红塔区聂耳路30号新天地下沉广场E20铺面(店招名为复活岛跳舞俱乐部),经营中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根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
玉溪复活岛酒吧服务有限公司产生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案 玉红城(罚)字【2025】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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