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红城(罚)字【2024】第059号 |
案件名称 | 郑发立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
被处罚人姓名和名称 | 郑发立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郑发立于2024年10月,在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玉溪锦府景明小区旁冯井社区七组场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二O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
郑发立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玉红城(罚)字【2024】第059号
首页
走进红塔
政务服务
招商引资
政府信息公开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238号